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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政策问答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7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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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为什么要制定《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沪医保待遇发〔2024〕11号)?

答: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精神,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,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,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,市医保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、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《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

2、《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有哪些主要内容?

答:主要是考虑到市卫生健康委《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》(沪卫规〔2024〕10号)将新生儿疾病筛查扩至15种的实际情况,为减轻孕产妇和新生儿医疗费用负担,适当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:生育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,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;妊娠4个月以上(含4个月)自然流产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;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,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。

3、新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从何时起执行?

答:2024年6月1日(含)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,按照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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